《凰涅天下》分卷阅读1027

    首先阐述的法系是古埃及法。

    从目前的已知来看,古埃及法是最早的成文法典。

    不过,古埃及王朝已经覆灭,先后经历了古罗马人和大食人的统治,如今已经伊斯兰化了,适用的法律也是伊斯兰教法。只有研究法学史的伊斯兰学者才会去研读两千多年前的古埃及法典。但是,作为影响了古希腊法和罗马法的法系,古埃及法是有必要最先提出来阐述的。

    负责对古埃及法作阐述的是法蒂玛王朝的学者。

    法蒂玛王朝即宋周所称的“绿衣大食”——因为旗帜和服饰尚绿而得名,与阿拔斯王朝的“黑衣大食”区分——是什叶派掌权的穆斯林国家,现今统治埃及、穆库拉(今东非北苏丹)和北非利比亚,是红海西岸和地中海南岸的一个穆斯林大国,政教首领为开罗的哈里发,不承认巴格达的哈里发。

    阐论古埃及法的法蒂玛学者穿着“绿衣大食”代表性的绿色长袍,箍绿色缠头巾,面容严肃刻板,以流利的大食语阐述古埃及法的立法思想和主要内容。从阐论中可以看出,这位伊斯兰学者对古埃及法的研究颇为精到,与会的罗马法学者和基督教法学者难免在心里嘀咕:这一位八成有埃及人血统。

    这位法蒂玛学者最后总结道,古埃及法对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制度及立法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契约、遗嘱、继承、账目等方面的法律条款都被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所借鉴。这一点得到了拜占庭法学者和罗马法学者的认同,比如希腊时代雅典城邦共和国的梭伦立法就与埃及的博克贺利斯立法有许多相似的内容。

    名可秀这几年在认真研读泰西法律,为此她专门学习了希腊语、拉丁语和大食语,就古埃及法来讲,引起她注意的是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条款。名可秀研究外国法律体系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泰西法律维护女性权利的条款,推动大宋相关法律条款的修订补充。

    五年前,易安先生李清照从甲骨文的考古和《山海经》原经的研究发现中,提出在父权制之前有着母权制的存在,她在《国学论刊》上发表的这篇文章引起了轩然大波,批评和质疑之声如潮,尽管有个别考古学者的赞同之声,但都淹没在批评的大潮中,直到前年易安先生逝世才消停了下来。

    这种局面名可秀是有预料的,已经延续三千多年的父权制根深蒂固,没那么容易动摇,这必定是一场长期的不见刀光的战争,必得有水磨石功夫,从各方面一步一步渗透,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其中,从法律着手,就是名可秀“水滴石穿”渗透计划的一方面。

    在学习外语、研读泰西法律的过程中,卫希颜成了名可秀最好的“陪读”,不仅仅因为两人是最亲密的伴侣,更因为卫希颜是唯一能够让名可秀完全敞开思想与之讨论、并能得到理解和共鸣的伙伴,这是亲近信任如师兄苏澹也不能相比的,如范浚等职司律法的大公党成员即使在法律上更专业,但有些思想却是没法交流的。

    两人研读古埃及法集大成的《博克贺利斯法典》,讨论其中的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条款时,名可秀就评述道:“这些条款保留了不少母权制的残余。”

    譬如,《博克贺利斯法典》规定:妇女是“家庭的统治者”,同男子一样在法律上享有完全权利——从古埃及第五王朝起,夫权得到加强和扩张,这一条款被削弱。

    又比如,对婚姻和财产的规定:契约是婚姻成立的基本要件,女方是订立婚姻契约的主体之一,按照婚姻契约,妻子保留自己的财产,而丈夫有义务提供妻子的生活所需,为保证妻子的财产得到承认,开具详细的财产清单,并以丈夫的全部财产作为抵押;离婚完全自由,但须通过司法判决宣告离婚,离婚时,妻子通常都会得到一笔高额补偿金;在继承权上,所有婚生子女都保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不论男女,不论长幼,一律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这显然是比较倾向于女性权益的条款,尤其是在嫁妆财产的保护和离婚财产的规定上,只有“离婚”而无“休妻”之说,也表明夫妻双方在婚姻的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离婚的成本如果太高,舍得破财离婚的男人估计就比较少了,家庭离婚率小了,社会也就稳定了,估计这也是古埃及立法的精神之一。”卫希颜笑着对名可秀说道,“不过,的确是保留了许多母权制的残余,与同时期的中国夏商周时代相比,古埃及的女人地位的确更高,所以,埃及王女能够继承法老之位。——可惜,如今被伊斯兰教法给荼毒了。”卫希颜的表情里明显带着嫌弃。

    名可秀笑她道:“治国者可不能因为好恶失去公正之心,伊斯兰教法还是有可取之处的。”

    卫希颜哈哈笑起来,“我是枢密使不是宰相,治军不治政,对法律有个人偏好是可以的嘛。只要你公正就好了。”对名可秀的公正客观,卫希颜是相当有信心的,名可秀很有她自己所总结的希腊哲学的“理性化”精神。

    希腊哲学的“理性化”也体现在希腊法上,不过,希腊法虽然受到古埃及法的影响,但是并没有继承倾向女性权益的条款,女性的地位和权利反而比古埃及女性低。

    大会的第三天即是阐述古希腊法,负责阐述的是拜占庭帝国君士坦丁堡第一法学院的古希腊法学教授麦内勒斯。

    “古希腊是一个地理名词,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的西部沿岸。所以,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泛指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存在于古希腊各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麦内勒斯是以拉丁语来作阐述——为了节省会议的翻译时间,大会在昨日经商讨会确定,仅以中文、拉丁语、梵语三种语言作为大会交流语言。这是因为拉丁语在泰西是学者交流的“公共语言”,无论拜占庭法学者还是伊斯兰法学者都精通拉丁语,源于罗马法是拉丁语系。

    麦内勒斯阐述道:“古希腊时代,各具主权的城邦国家的政体不一,所使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其中,最有特点的是斯巴达和雅典:前者以军事化管理而著名;后者以民主制而著名。”

    由于古希腊始终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帝国,所以也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学者称古希腊法,主要是指斯巴达法和雅典法,尤其以雅典法为重。

    麦内勒斯道:“……因为古希腊的文明注重哲学和政治学,这使古希腊法中公法比私法发达。”

    公法和私法是罗马法最先进行的定义,公法是指有关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有关的规范;私法则是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大略地讲,公法就是宪法和刑法的集合,而私法是民法大全。

    卫希颜在“陪读”了古希腊有名的几个立法后,认为古希腊公法对后世欧洲国家的影响应该很大,比如雅典,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改革,创立了民主制的国家政体,从《梭伦立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到《伯里克利立法》的“雅典宪法”,雅典公法中有关民主政体和民主行政管理的法制可以说相当完备了——这应该是英美国家民主体制的源头,英国最先立宪绝对有雅典公法的影响在内。

    通过各个文明的公法体系对国家政体进行思考和研索,这正是名可秀发起中西法学交流会的主要目的之一,确切地说,是她最重要的目的。

    她曾对卫希颜阐述积存在心底最深处的思想:“没有一种政体是永恒不变的。华夏从上古的公选禅让制,到夏朝开启的君主世袭制,……君主世袭已经存在了很久,其后,或者走向分权,或者走向集权,总归是这两种方向。……判断什么方向才是正确的,必须以是否有利于‘致中和’的目标作为评判标准。……历史蕴藏着最大的智慧,在中西方的长河里,一定有能给予启发的存在。”

    若干年以后,名可秀成为了大宋政体改革后的第一任国家议会议长——卫希颜认为,她的宪政思想的确立就是来自于对古希腊公法的研究,而华夏上古时代氏族社会的民主集中制则是其思想的源头。

    作者有话要说:明面是论法,其实是为政,故标题为“大道言政”。

    ☆、大道言政(四)

    大会阐述古希腊法用去了两天的时间,主要是翻译占时间。就算只是用中文和梵语这两种语言翻译,也相当于一句话要说三遍,这个时期可没有同声翻译。

    于是到了第五天,才进入罗马法的阐述。

    由拜占庭的学者阐述。

    罗马法包括古典法和新法。

    古典法是指罗马共和国到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体系,继承了希腊法的主体原则和主要条款——名可秀将之定名为古罗马法。

    新法是指罗马帝国分裂后,由东罗马帝国建立的法律体系——名可秀将之定名为“拜占庭法”。

    为什么不称之为“东罗马法”而称为“拜占庭法”呢?这要从罗马帝国的分裂说起。

    《御宅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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