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帝》第三百一十三章 贪心无常

    宋皇后浅笑道,“孝文帝改制举措颇多,文儿与臣妾议论起来,也是千头万绪呢。”

    安懋笑道,“无妨,”他轻轻地拍了拍宋皇后的手,道,“皇后只捡要紧的说来便是。”

    宋皇后应了一声,道,“臣妾以为,孝文帝改制中,最足论道者,乃颁俸禄制与纠按守宰之贪者。”

    安懋含笑道,“为何”

    宋皇后道,“班禄之制本无可厚非,然孝文帝纠按贪宰时,逾北魏旧制而出,此徒为残虐之令……”

    安懋微笑着反问道,“残虐之令”他箍了一下宋皇后的手腕,“纠察贪腐,竟为君主之‘残虐’乎”

    宋皇后低眉道,“据《魏书》所载,拓跋氏之未班禄时,枉法十疋、义赃二十疋,坐死;既其既班禄也,义赃一疋、枉法无多少,皆死。”她柔声道,“此等严令苛律,莫说施行于彼时尚未汉化的北魏鲜卑,就是……”

    安懋微笑道,“孝文帝纠察贪腐,是为整顿吏治。昔班禄之后,有鲜卑皇戚为官贪暴,孝文帝命锁赴平城,集百官亲临,悉数罪行;犹因其大臣,听在家自裁,其余守宰坐赃死者四十余人。”

    “至是之后,为官受禄者无不惊惶失措,赇赂殆绝。然吏民犯他罪者,孝文帝咸皆宽之,疑罪奏谳多减死徙边,岁以千计,都司下决大辟者,岁不过五六人而已。如此仁君善主,皇后为何以‘残虐’二字加之”

    宋皇后温声道,“拓跋鲜卑从战而生,以武起家而夺天下,然孝文帝改制时,行均田、三长、租调,此三者皆恤民之策也;而于选举之法中,孝文帝雅重望族,先取门地,而后顾贤才,此魏、晋之深弊,历代相因,莫之能改也。臣妾以为,孝文帝施后者之弊法,行前者之良策,诚犹如‘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也。”

    安懋轻咳了一声,道,“皇后思虑深远,不知,”他微微偏过了头,“文儿对此有何见解”

    宋皇后微微笑道,“文儿所虑之深,更远胜于臣妾。”

    安懋浅笑了一下,道,“哦”

    宋皇后温婉地笑道,“文儿同臣妾议论说,昔北魏鲜卑官无常禄,赃则坐死,故为宰者日杀人而贪弥甚;至孝文帝时有常禄矣,赃乃坐死,却无辞于枉矣,是且抑日杀人而贪尤弥甚。”宋皇后说着,慢慢地看了安懋一眼,见安懋容色沉静,便继续说道,“且《道德经》有云:‘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其言如是哉。”

    安懋闻言,沉默片刻,尔后缓缓问道,“何为‘抑日杀人而贪尤弥甚’”

    宋皇后浅笑道,“文儿说,世人皆游于羿之彀中,若将诡遁于法,则上下相蒙以幸免。有其不免者,譬若无交于权贵者也,有忤于上官者也,绳奸胥之过、拂猾民之欲者也。”

    “孝文帝以四族八姓应班士流,而杜寒门于官爵之外,因是颁惩贪之法,可谓大谬矣。有高门豪族、谄附上官者,纵枉法千疋而免矣;反是,则不患其无义赃一疋之可搜摘也。于是乎因曰:‘抑日杀人而贪弥甚’矣……”

    安懋接口道,“《道德经》亦云:‘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孝文帝惩治贵戚,是乃灭亲以明法也。昔孝文帝给禄,则廉者足以无滥,贪者足以劝慕;不给,则贪者得肆其奸,廉者不能自保。”安懋微笑道,“夫清廉者,素以竭诚奉君为己任,四族八姓不过家风高华而已,有何可惧”

    宋皇后笑了一下,刚想将话头转开,就听安懋又问道,“文儿所议,可是慕容契之‘贪心无常’者论”

    宋皇后心下一怔,尔后淡笑道,“是,昔孝文帝令群臣自审不胜贪心者辞位,而慕容契进曰:‘小人之心无常,而帝王之法有常;以无常之心,奉有常之法,非所克堪,乞从退黜’,”宋皇后顿了一下,继而道,“文儿所论,正是慕容契此言。”

    安懋笑道,“此言何解”

    宋皇后滞了一会儿,道,“慕容契此言,盖论孝文帝常法之设,徒使人人自危,而人人可以免脱,其意深矣。”

    安懋又轻轻拍了拍宋皇后的手,温声道,“论得不错。”

    宋皇后低头浅笑了一下,轻声道,“圣上谬赞了。”

    安懋慢慢松开宋皇后的手,道,“文儿予你教导,朕很放心。”

    宋皇后立即道,“臣妾只是略尽己责,文儿聪颖,故一点即透,圣上如此盛赞,倒令臣妾羞惭了。”

    安懋笑了一笑,眉眼间露出点儿别样的温柔来,“皇后议论得什么,朕心里都清楚,”安懋温声道,“所谓‘人人自危’,大约是指孝文帝原意于习汉俗而得富强,却未曾想因南迁改制而致六镇之乱,乃至令尔朱荣趁虚而入,北魏江山就此毁于一旦罢。”

    宋皇后柔声道,“昔年尔朱荣起‘河阴之变’,是因灵太后篡权……”

    安懋微笑道,“既云‘化光造物含气贞’,又道‘恭己无为赖慈英’,孝明帝着实年幼,妇人**亦无可免矣,昔尔朱荣之祸,诚不在灵太后也。”

    宋皇后浅笑了一下,不多置一词地应了下来。

    安懋笑了笑,接着又与宋皇后议论了几件无关紧要的小事,闲聊了大约一盏茶的时间,便同宋皇后说要回思政殿看呈折。

    宋皇后听了,立即说还有几桩中秋宫宴的事等着料理,让安懋笃心政务,不必牵挂后宫事。

    待临起身时,安懋忽而又开口道,“从前朕读《北史》时,见其中有一句评魏收其人倒恰当,”他顿了一下,道,“‘勒成魏籍,追从班、马,婉而有则,繁而不芜,持论序言,钩深致远,但意存实录,好抵阴私,到于亲故之家,一无所说,不平之议,见于斯矣’。”

    “《魏书》虽成,然魏收因此书而多憾于人,北齐竞亡之岁,魏收之墓被掘,掘墓者弃魏收之骨于外,可见《魏书》招怨之多,远胜世人之虑也。”安懋说着,缓缓地站起了身,“此书不详,往后要再议论史书,皇后便与文儿寻一本旁的书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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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九月,北魏下诏,官员们的俸禄制度,从本年十月开始实行,每个季度发放一次。

    以前的法律规定,贪污十匹布帛,受贿二十匹布帛的人,一律处以死刑。

    到现在,凡是受贿一匹布帛的,以及贪污无论多少,都处以死刑。

    朝廷仍然分别派出检查官,到各地巡视纠举有贪污行为的地方官。

    《资治通鉴》:九月,魏诏,班禄以十月为始,季别受之。

    旧律,枉法十匹,义赃二十匹,罪死;

    至是,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

    仍分命使者,纠按守宰之贪者。

    2秦、益二州刺史恒农人李洪之自恃皇亲国戚,身分显贵,为官残暴,贪赃枉法。

    实行俸禄制度后,李洪之因贪污事露,第一个就被揭发出来。

    孝文帝下崐令给李洪之上戴上手铐脚镣,押赴平城;然后,召集文武百官,亲自历数他的罪状。

    由于他是朝廷大臣,允许他在家里自杀。

    其余有贪污受贿罪的地方官大约有四十多人,也全都处以死刑。

    那些接受过贿赂的人,无不恐慌害怕,行贿受贿的事,几乎被杜绝了。

    然而,官吏和老百姓犯了其他罪时,孝文帝大都宽大处理。

    对缺少确凿证据的罪犯上报审核,多半免除死刑而流放到边疆,这种情况,每年都数以千计。

    由朝中法司判处死刑的,一年也超不过五六个人,州郡、边镇就更少了。

    《资治通鉴》:秦、益二州刺史恒农李洪之以外戚贵显,为治贪暴。

    班禄之后,洪之首以赃败。

    魏主命锁赴平城,集百官亲临数之;犹以其大臣,听在家自裁。

    自余守宰坐赃死者四十余人。

    受禄者无不局,赇赂殆绝。

    然吏民犯他罪者,魏主率宽之,疑罪奏谳多减死徙边,岁以千计。

    都下决大辟,岁不过五六人;州镇亦简。

    3北魏的“四族八姓”

    北魏孝文帝一向看重名门望族,由于范阳人卢敏、清河人崔宗伯、荥阳人郑羲、太原人王琼四姓门族,在士大夫中最受推重,所以特意选他们的女儿进入后宫。

    陇西人李冲以才识受到任用,成为朝中显贵,他所结的姻亲,都是具有清白名望而为时人所敬重的高门,孝文帝也以他的女儿为夫人。

    孝文帝诏令黄门郎、司徒左长史宋弁审定各州的士族,地位多有升降。

    孝文帝又诏令:“代京人早先没有姓族,虽然是功勋、贤士的后代,也与那些寒贱出身者没有什么区别。

    所以,一些宦途通达者虽然位极公卿,但他们的亲族却依然担任着地位卑下的官职。

    其中之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从太祖皇帝以来,功勋卓越,著称于世,位至王公,无人不知,通知司州和吏部,不要让他们充任卑微官职,而应当同卢、崔、郑、王四姓一样对待。

    除这些大族之外,其他还应该班列士族之列者,不久就继续由朝廷下令加以确认。

    那些过去为部落头人,而从道武帝皇始年间以来三代官职在给事以上,以及爵位上至王公的确定其姓;如果不是头人,而自皇始年间以来三代官职在尚书以上以及爵位上至王公的也确定其姓。

    属头人之后代,但是官职不显要的确定其族,或者本非头人而官职显要的也确定其族。

    凡此姓与族,都应该加以审核,不允许其中有伪冒者。

    命令司空穆亮、尚书陆琇等人详加审定,务必要做到公正合理。”

    《资治通鉴》:魏主雅重门族,以范阳卢敏、清河崔宗伯、荥阳郑羲、太原王琼四姓,衣冠所推,咸纳其女以充后宫。

    陇西李冲以才识见任,当朝贵重,所结之姻,莫非清望;帝亦以其女为夫人。

    诏黄门郎、司徒左长史宋弁定诸州士族,多所升降。

    又诏以:“代人先无姓族,虽功贤之胤,无异寒贱;

    故宦达者位极公卿,其功、衰之亲仍居猥任。

    其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

    自太祖已降,勋著当世,位尽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自此以外,应班士流者,寻续别敕。

    其旧为部落大人,而皇始已来三世官在给事已上及品登王公者为姓;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来三世官在尚书已上及品登王公者亦为姓。

    其大人之后而官不显者为族;若本非大人而官显者为族。

    凡此姓族,皆应审核,勿容伪冒。

    令司空穆亮、尚书陆琇等详定,务令平允。”

    4臣司马光曰:选拔举荐人才的制度,先门第而后贤才这是魏、晋时期的一大弊端,然而历代相因袭,莫能改变。

    君子与小人之别,不在于出身世禄之家与布衣贫贱之别,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这是愚者和智者都能认识到的,然而,在当时,虽然以北魏孝文帝之贤,犹不能免于这一偏见。

    所以,能明辩是非而不受世俗之见影响人的实在是稀少啊。

    《资治通鉴》:臣光曰:选举之法,先门地而后贤才,此魏、晋之深弊,而历代相因,莫之能改也。

    夫君子、小人,不在于世禄与侧微,以今日视之,愚智所同知也;当是之时,虽魏孝文之贤,犹不免斯蔽。

    故夫明辩是非而不惑于世俗者诚鲜矣。

    5《韩非子》: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

    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

    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

    其人弗能应也。

    6《道德经》: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常有司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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